深圳合伙企業登記注冊
合伙企業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九條;(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根據2007年5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二條;(三)《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各合伙人認繳或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申請材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指定聯系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編號(在申請書中填寫);
5.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6.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書(原件1份);
7.如合伙企業協議委托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委托書(原件1份);
8.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原件1份)和委派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驗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
9.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合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原件1份);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10. 主要經營場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
11.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提交相應證明(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申請受理機關
在其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所在地轄區分局注冊大廳辦理各轄區企業注冊大廳信息為:羅湖:1、嘉寶田大廳:深圳市羅湖區筍崗東路2008號嘉寶田花園鴻福閣2樓;
2、碧波大廳:深圳市羅湖區黃貝路2126號碧波市場三樓。福田:福田區新沙路7號福田工商物價大廈2樓、3樓南山:1、麒麟大廳:深圳市南山區泉園路工商物價大廈4樓;
2、海月大廳:深圳市南山區蛇口工業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綜合四樓。鹽田:深圳市鹽田區沙頭角海景二路1013號紅盾大廈一樓。寶安: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23區新安二路海關大廈10樓、15樓龍崗:深圳市龍崗區龍城街道白灰圍二路87號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區碧眼路新區行政服務大廳。坪山:坪山新區金牛西路12號啟興大廈新區行政服務大廳二樓龍華新區:深圳市龍華新區梅龍大道98號國鴻大廈A座1樓行政服務大廳。大鵬:大鵬新區大鵬街道中山路10號大鵬新區行政服務大廳以上企業注冊大廳咨詢電話、投訴電話:12315。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限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但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定機關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其他合伙企業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轄區分局決定。
事項程序
(一)受理申請材料;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營業執照。
時限
(一)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6.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二)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4.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5.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法律效力
領取《非法人企業營業執照》后主體資格確立,可依法從事經營活動。